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黃加賜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加賜所有「高雄市○○區○○○路○號地下二樓之54」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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