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債權人 黃素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琬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倘不合於上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陳琬婷於民國98年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8,000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未果,為此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除提出一己之戶籍謄本外,未見提出其他相關事證資料以為債權人上開主張之釋明,致形式上無從逕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大概可能有借貸法律關係存在而得請求還款,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尚不能准許,不待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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