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宜蓁 上列聲請人與 詹氏 肉燥飯、 詹賴美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1紙,借款人為 詹雅婷 、詹賴美惠,故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詹氏肉燥飯請求給付新臺幣82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請提出詹氏肉燥飯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並應陳報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