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信
郭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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