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 劉秀娥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3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道義相挺而共同簽發系爭本票(詳如後述),希望相對人從寬處理,不要扣到薪資或車輛,抗告人會與 鄭淑麗 設法清償等語。
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32元,到期日為111年3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於系爭本票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迄今尚欠138,996元乙節,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原審卷第11頁下方)為證,原審以此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泛稱:抗告人係因道義相挺而共同簽發系爭本票,希望相對人從寬處理,不要扣到薪資或車輛,抗告人會與鄭淑麗設法清償等語,或係就票據債務是否存在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所為之爭執,或為相對人將來是否及如何聲請強制執行之問題,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均非抗告法院所得審究,而應另循相關程序以資救濟。從而,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靜筠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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