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89號原告 甘仲揚 被告 方青山 被告 蘇柏俊 法定代理人 王國宗
蘇鈴慧 被告 謝岷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謝岷沂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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