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債權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債務人 謝文華子翔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1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