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文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董文正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董文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竊盜、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18、31至32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1年1月、11月、7月、8月、10月、11月(共2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如附表編號
4至6、9至17、19至30、33至42所示之罪,宣告刑分別為
3月(共3罪)、5月、3月(共3罪)、4月(共3罪)、5月、5月、6月、4月(共2罪)、4月、4月、3月(共2罪)、5月(共5罪)、4月(共2罪)、4月(共
5罪)、3月(共3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方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今受刑人既已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考,足認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再經核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
1所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67號判決,如附表所示42罪既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即105年5月10日)前所犯,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自得定應執行刑。惟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又如附表編號10至16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易字第2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再如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9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復如附表編號24至30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530號、第6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另如附表編號31至3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如附表編號33至34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如附表編號35至42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078號判決定有期徒刑1年8月,而如附表各罪既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仍得再定應執行刑,然應受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8年2月)及內部界限(上揭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8至9、17至19、22、23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10月)之限制,即應於前開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得易科罰金之罪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即無庸再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04年8月31│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3│臺灣桃園地方│105年5│否│臺灣桃園地│編號1至│││防制條例│年│日晚間6時50│院檢察署104年│法院104年度│月30日│法院104年度│月10日││方法院檢察│7之罪所│││(施用第││分許為警採尿│度毒偵字第4171│審訴字第1967││審訴字第1967│││署105年度│宣告之刑│││一級毒品││起回溯26小時│號│號││號│││執字第6207│,前經臺│││)││內之某時(為│││││││號│灣桃園地│││││警於同日晚間││││││││方法院以│││││6時許查獲持││││││││105年度│││││有第一級毒品││││││││聲字第32│││││ 海洛因 1包)││││││││07號裁定│├─┼────┼─────┼──────┼───────┼──────┼────┼──────┼────┼───┼─────┤應執行有││2│肇事逃逸│有期徒刑1│104年10月6│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臺灣桃園地方│105年7│否│臺灣桃園地│期徒刑3││││年1月│日上午6時45│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聲請書誤│法院105年度│月22日││方法院檢察│年7月│││││分許│度偵緝字第465│審交訴字第61│載為106│審交訴字第61│││署105年度│││││││號│號(聲請書贅│年)6月│號(聲請書誤│││執字第9628││││││││載105年度審│23日│載為105年度│││號││││││││交訴字第564││審交訴字第54│││││││││││號)││6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104年12月25│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臺灣桃園地方│105年7│否│││││防制條例│月│日晚間9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聲請書誤│法院105年度│月22日││││││(施用第│││度毒偵字第303│審訴字第546│載為106│審訴字第546│││││││一級毒品│││號(聲請書誤載│號(聲請書誤│年)6月│號│││││││)│││為105年度偵緝│載為105年度│23日│││││││││││字第465號)│審交訴字第56│││││││││││││4號並贅載10│││││││││││││5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4│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2月25│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6│臺灣桃園地方│105年7│是│臺灣桃園地│││││月(如易科│日下午5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6日││方法院檢察│││││罰金,以新││度偵緝字第693│訴字第373號││訴字第373號│││署105年度│││││臺幣1千元││號、第694號││││││執字第9620│││││折算1日)││││││││號(聲請書││├─┼────┼─────┼──────┼───────┼──────┼────┼──────┼────┼───┤誤載為105│││5│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2月25│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6│臺灣桃園地方│105年7│是│年度執字第│││││月(如易科│日晚間9時1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6日││9619號)│││││罰金,以新│分許│度偵緝字第693│訴字第373號││訴字第373號││││││││臺幣1千元││號、第694號│││││││││││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2月27│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6│臺灣桃園地方│105年7│是││││││月(如易科│日下午1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6日│││││││罰金,以新││度偵緝字第693│訴字第373號││訴字第373號││││││││臺幣1千元││號、第694號│││││││││││折算1日)││││││││││├─┼────┼─────┼──────┼───────┼──────┼────┼──────┼────┼───┼─────┤││7│搶奪│有期徒刑7│105年2月28│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6│臺灣桃園地方│105年7│否│臺灣桃園地│││││月│日上午10時5│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6日││方法院檢察││││││分許│度偵緝字第693│訴字第373號││訴字第373號│││署105年度│││││││號、第694號││││││執字第9619│││││││││││││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執字第│││││││││││││9620號)││├─┼────┼─────┼──────┼───────┼──────┼────┼──────┼────┼───┼─────┴────┤│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105年3月26│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7│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防制條例│月│日上午6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0日│法院105年度│月8日││署105年度執字第1478│││(施用第│││度毒偵字第2585│審訴字第1014││審訴字第1014│││6號│││一級毒品│││號│號││號││││││)││││││││││├─┼────┼─────┼──────┼───────┼──────┼────┼──────┼────┼───┼──────────┤│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5│105年3月26│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7│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上午6時3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0日│法院105年度│月8日││署105年度執字第1478│││(施用第│罰金,以新│分許(聲請書│度毒偵字第2585│審訴字第1014││審訴字第1014│││7號│││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誤載為105年│號│號││號││││││)│折算1日)│3月6日)││││││││├─┼────┼─────┼──────┼───────┼──────┼────┼──────┼────┼───┼─────┬────┤│10│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3月14│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臺灣新北地│編號10至││││月(如易科│日下午9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方法院105│16之罪所││││罰金,以新││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年度執字第│宣告之刑││││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14914號│,前經臺││││折算1日)│││││││││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3月16│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105年度││││月(如易科│日上午5時25│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審易字第││││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2549號判││││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決定應執││││折算1日)│││││││││行有期徒│├─┼────┼─────┼──────┼───────┼──────┼────┼──────┼────┼───┤│刑1年6││12│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3月16│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月││││月(如易科│日下午7時17│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折算1日)││││││││││├─┼────┼─────┼──────┼───────┼──────┼────┼──────┼────┼───┤│││13│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3月8│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月(如易科│日下午3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折算1日)││││││││││├─┼────┼─────┼──────┼───────┼──────┼────┼──────┼────┼───┤│││14│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3月12│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月(如易科│日上午6時3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折算1日)││││││││││├─┼────┼─────┼──────┼───────┼──────┼────┼──────┼────┼───┤│││15│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3月21│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月(如易科│日上午7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折算1日)││││││││││├─┼────┼─────┼──────┼───────┼──────┼────┼──────┼────┼───┤│││16│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3月12│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月(如易科│日下午5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15060│審易字第2549││審易字第2549││││││││臺幣1千元││號、第17086號│號││號││││││││折算1日)││││││││││├─┼────┼─────┼──────┼───────┼──────┼────┼──────┼────┼───┼─────┴────┤│17│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3月20│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8│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月(如易科│日下午3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9日│法院105年度│月30日││署105年度執字第1538││││罰金,以新│至翌(21)日│度偵字第20820│簡字第5014號││簡字第5014號│││8號││││臺幣1千元│上午7時許內│號││││││││││折算1日)│之不詳時間││││││││├─┼────┼─────┼──────┼───────┼──────┼────┼──────┼────┼───┼──────────┤│1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105年4月5│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防制條例│月│日下午6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8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署105年度執字第1545│││(施用第│││度毒偵字第4575│審訴字第1292││審訴字第1292│││3號│││一級毒品│││號│號││號││││││)││││││││││├─┼────┼─────┼──────┼───────┼──────┼────┼──────┼────┼───┼──────────┤│1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105年4月2│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9│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0│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下午9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8日│法院105年度│月3日││署105年度執字第1545│││(施用第│罰金,以新││度毒偵字第4575│審訴字第1292││審訴字第1292│││4號│││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號│號││號││││││)│折算1日)│││││││││├─┼────┼─────┼──────┼───────┼──────┼────┼──────┼────┼───┼─────┬────┤│20│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2月24│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是│臺灣新北地│編號20至││││月(如易科│日上午11時3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1日│法院105年度│月21日││方法院105│21之罪所││││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7048號│簡上字第941││簡上字第941│││年度執字第│宣告之刑││││臺幣1千元││、第7049號、第│號││號│││19014號│,前經臺││││折算1日)││10164號(聲請│││││││灣新北地││││││書漏載)│││││││方法院以│├─┼────┼─────┼──────┼───────┼──────┼────┼──────┼────┼───┤│105年度││21│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2月24│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是││簡上字第││││月(如易科│日晚間7時4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1日│法院105年度│月21日│││941號判││││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7048號│簡上字第941││簡上字第941││││決定應執││││臺幣1千元││、第7049號、第│號││號││││行有期徒││││折算1日)││10164號(聲請│││││││刑6月││││││書漏載)││││││││├─┼────┼─────┼──────┼───────┼──────┼────┼──────┼────┼───┼─────┴────┤│22│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3月6│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6│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月(如易科│日下午5時3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3日│法院105年度│月25日││署106年度執字第525││││罰金,以新│分│度偵字第9096號│審簡字第1073││審簡字第1073│││號││││臺幣1千元│││號││號│││││││折算1日)│││││││││││││││││││││├─┼────┼─────┼──────┼───────┼──────┼────┼──────┼────┼───┼──────────┤│23│竊盜│有期徒刑4│105年3月1│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臺灣新北地方│105年11│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月(如易科│日上午9時1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25日│法院105年度│月25日││署106年度執字第526││││罰金,以新│分至同年月6│度偵字第9096號│簡上字第658││簡上字第658│││號││││臺幣1千元│日下午5時間││號││號│││││││折算1日)│之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1年3月16日││││││││││││)││││││││├─┼────┼─────┼──────┼───────┼──────┼────┼──────┼────┼───┼─────┬────┤│24│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2月26│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臺灣桃園地│編號24至││││月(如易科│日下午1時36│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聲請書│月27日││方法院檢察│30之罪所││││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誤載為臺灣新│││署106年度│宣告之刑││││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北地方法院)│││執字1516號│,前經臺││││折算1日)││11302號、第11│││105年度審簡││││灣桃園地││││││638號(聲請書│││字第530號、││││方法院以││││││漏載)│││第663號││││105年度│││││││││││││審簡字第│├─┼────┼─────┼──────┼───────┼──────┼────┼──────┼────┼───┤│530號、││25│竊盜│有期徒刑3│105年3月24│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第663號││││月(如易科│日晚間7時29│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聲請書│月27日│││判決定應││││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誤載為臺灣新││││執行有期││││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北地方法院)││││徒刑1年││││折算1日)││11302號、第11│││105年度審簡││││4月││││││638號(聲請書│││字第530號、││││││││││漏載)│││第663號│││││├─┼────┼─────┼──────┼───────┼──────┼────┼──────┼────┼───┤│││26│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2月26│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月(如易科│日上午11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7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審簡字第530││││││││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號、第663號││││││││折算1日)││11302號、第11│││││││││││││638號(聲請書│││││││││││││漏載)││││││││├─┼────┼─────┼──────┼───────┼──────┼────┼──────┼────┼───┤│││27│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3月7│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月(如易科│日下午5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7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審簡字第530││││││││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號、第663號││││││││折算1日)││11302號、第11│││││││││││││638號(聲請書│││││││││││││漏載)││││││││├─┼────┼─────┼──────┼───────┼──────┼────┼──────┼────┼───┤│││28│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3月9│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月(如易科│日凌晨1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7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審簡字第530││││││││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號、第663號││││││││折算1日)││11302號、第11│││││││││││││638號(聲請書│││││││││││││漏載)││││││││├─┼────┼─────┼──────┼───────┼──────┼────┼──────┼────┼───┤│││29│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3月21│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月(如易科│日上午11時30│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7日│││││││罰金,以新│分許│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審簡字第530││││││││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號、第663號││││││││折算1日)││11302號、第11│││││││││││││638號(聲請書│││││││││││││漏載)││││││││├─┼────┼─────┼──────┼───────┼──────┼────┼──────┼────┼───┤│││30│竊盜│有期徒刑5│105年3月24│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1│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2│是││││││月(如易科│日下午5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30日│法院105年度│月27日│││││││罰金,以新││度偵字第6705號│審簡字第530││審簡字第530││││││││臺幣1千元││、第7315號、第│號、第663號││號、第663號││││││││折算1日)││11302號、第11│││││││││││││638號(聲請書│││││││││││││漏載)││││││││├─┼────┼─────┼──────┼───────┼──────┼────┼──────┼────┼───┼─────┼────┤│3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105年3月6│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0│臺灣桃園地方│106年1│否│臺灣桃園地│編號31至│││防制條例│月│日上午7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11日│法院105年度│月23日││方法院檢察│32之罪所│││(施用第│││度毒偵字第1596│審訴字第1111││審訴字第1111│││署106年度│宣告之刑│││一級毒品│││號、第1802號│號││號│││執字第3530│,前經臺│││)│││││││││號│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3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1│105年3月21│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0│臺灣桃園地方│106年1│否││審訴字第│││防制條例│月│日上午6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11日│法院105年度│月23日│││1111號判│││(施用第│││度毒偵字第1596│審訴字第1111││審訴字第1111││││決定應執│││一級毒品│││號、第1802號│號││號││││行有期徒│││)││││││││││刑1年4│││││││││││││月│├─┼────┼─────┼──────┼───────┼──────┼────┼──────┼────┼───┼─────┼────┤│3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5年3月6│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105年10│臺灣桃園地方│106年1│是│臺灣桃園地│編號33至│││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日上午7時許│院檢察署105年│法院105年度│月11日│法院105年度│月23日││方法院檢察│34之罪所│││(施用第│罰金,以新││度毒偵字第1596│審訴字第1111││審訴字第1111│││署106年度│宣告之刑│││二級毒品│臺幣1千元││號、第1802號│號││號│││執字第3531│,前經臺│││)│折算1日)││││││││號│灣桃園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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