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零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被告張淑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認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0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737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08年1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83、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107年11月15日19、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黎明賓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3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09公克)等物。因上開案件係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乃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簽結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068號卷第21、99、11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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