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0年度婚字第488號原告 范貴榮 被告 張清玉 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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