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永騰 被告 梁瀞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1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