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鄒開誠

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鄒開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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