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聲請人 許文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5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255││││││││││├─┼───────────────┼──────────────┼────┼───┼────┼───┤│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33││││││││││├─┼───────────────┼──────────────┼────┼───┼────┼───┤│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26││││││││││├─┼───────────────┼──────────────┼────┼───┼────┼───┤│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14││││││││││├─┼───────────────┼──────────────┼────┼───┼────┼───┤│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23││││││││││├─┼───────────────┼──────────────┼────┼───┼────┼───┤│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16││││││││││├─┼───────────────┼──────────────┼────┼───┼────┼───┤│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26││││││││││├─┼───────────────┼──────────────┼────┼───┼────┼───┤│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14││││││││││├─┼───────────────┼──────────────┼────┼───┼────┼───┤│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41││││││││││├─┼───────────────┼──────────────┼────┼───┼────┼───┤│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24││││││││││├─┼───────────────┼──────────────┼────┼───┼────┼───┤│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14││││││││││├─┼───────────────┼──────────────┼────┼───┼────┼───┤│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3││││││││││├─┼───────────────┼──────────────┼────┼───┼────┼───┤│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15││││││││││├─┼───────────────┼──────────────┼────┼───┼────┼───┤│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33││││││││││└─┴───────────────┴──────────────┴────┴───┴────┴───┘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