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3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8,91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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