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90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65,33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6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