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9,90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65,33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6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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