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趙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鴻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1,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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