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號
106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即原告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可合法代表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聲請。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清算時,應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瑋昕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後,由本院於10
5年8月15日以105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聲請人即原告之清算人,目前仍於清算程序中,且清算人尚未解任,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卷宗審閱無訛,亦有本院106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附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陳献章,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 過福祥 為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及假扣押之聲請,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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