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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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告 許雅菁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

被告佳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隆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6,56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鄭汶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41萬7,884元

1

利息

370萬5,000元

111年3月1日

113年11月3日

(2+248/365)

5%

49萬6,368.49元

2

利息

185萬2,500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1月3日

(314/366)

5%

7萬9,465.16元

3

利息

30萬2,884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1月3日

(16/365)

5%

663.86元

4

違約金

555萬7,500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1月3日

(16/365)

5%

1萬2,180.82元

小計

58萬8,678.33元

合計

1,200萬6,56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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