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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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告 許雅菁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
被告佳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隆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6,56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鄭汶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41萬7,884元
1
利息
370萬5,000元
111年3月1日
113年11月3日
(2+248/365)
5%
49萬6,368.49元
2
利息
185萬2,500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1月3日
(314/366)
5%
7萬9,465.16元
3
利息
30萬2,884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1月3日
(16/365)
5%
663.86元
4
違約金
555萬7,500元
113年10月19日
113年11月3日
(16/365)
5%
1萬2,180.82元
小計
58萬8,678.33元
合計
1,200萬6,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