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0號債權人 陳子文 即仁翔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 黃靖筑 、 黃璨 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將黃靖筑、 黃璨竣 列為債務人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