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61號聲請人 廖麗香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付款銀行為何分行?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A0000000號)之發票人姓名究為 陳麗 「凰」抑或陳麗「鳳」?(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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