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己○○
P○○X○○○J○○壬○○戌○○丙○○酉○○丁○○N○○M○○○L○○O○○庚○○Z○○Y○○e○○b○○天○○子○○戊○○○C○○辛○○癸○○c○○午○○宇○○○黃○○亥○○申○○A○○○Q○○S○○○a○○K○○R○○E○○V○○○乙○○H○○宙○○甲○○W○○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住臺中市○○路○○○號六樓之三再審被告D○○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住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三九號之一複代理人U○○再審被告F○○
T○○○未○○B○○地○○ 陳王綉足 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住臺中市○○路○段○○○號五樓之一
陳卯○○巳○○G○○寅○○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再審被告玄○○
I○○丑○○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八十年度重上字第十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年度重上字第十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確定判決廢棄。
再審被告之上訴駁回。
再審及再審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或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款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八十年度重上字第十二號確定判決 葉瑞棋 為再審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但竟為教唆偽證,使 伊等 之訴訟敗訴,且收受伊等敗訴之判決書,又故意不提起第三審上訴,葉瑞棋所犯教唆偽證、背信罪,已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四一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0二、九九一0、一0二九二、一0五四0、一二一九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0七號刑事判決有罪。又該確定判決所依憑之證據即證人 王忠漢 、 廖金城 、 張素霞 、 余文君 、 江益貴 等人於該確定判決中作虛偽陳述,犯有偽證罪,已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訴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有罪,嗣雖提起上訴,惟又撤回上訴,已告確定,是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即有當事人之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及證人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者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款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判決審核屬實,是本件有再審之合法要件,合先敘明。
二、再審被告雖抗辯本件再審已逾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再審期間,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云云。惟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於判決確定後者,自發生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所明定。是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應自知悉時起算甚明。經查上開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五人同於八十五年九月三日對 於渠 等一審被判偽證有罪刑案同日撤回上訴,渠等於一審被判偽證罪即告確定,此經本院審查刑事案卷屬實。惟上開偽證刑事案件其偵、審過程均未傳訊再審原告等人出庭,再審原告等人應無法知悉上開證人被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事實,再審原告主 張渠 等係訴外人d○○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收受本院所送達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0七號刑事判決後經d○○閱讀該刑事判決書,從該判決書事實欄第四點第八行以下︵判決書第五頁第一行以下︶始知上開廖金城等五人因涉嫌偽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王忠漢、廖金城各有期徒刑十月、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各有期徒刑八月,均緩刑四年,並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之事實,再審原告經訴外人d○○事後轉告,始知其事。經查再審原告上述主張已經證人d○○於本院到庭具結證稱屬實,並稱伊本身是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接到本院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二0六七號刑事判決才知道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偽證罪已被宣告有罪確定,伊陸續告知再審原告此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六六頁反面),且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二六0七號葉瑞棋等偽造文書等案查明d○○係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收受該案判決書,有該案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附本院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一八0頁),而本件再審原告係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提起再審,有再審起訴狀附卷可稽。距其d○○知悉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偽證罪被宣告有罪確定起算,並未逾三十日,更何況再審原告等係由d○○轉告知悉,當然更未逾三十日甚明。故本件再審亦未逾法定期間,並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其等均為匯得利機構投資人,匯得利機構負責人 黃寶鏞 於七十九年四月二日是潛逃出境,逃亡外國,匯得利機構操作外匯不當失利,投資人之入金虧損殆盡,其等為確保投資債權得以受償,申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將黃寶鏞存於台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第0000000-0帳號內定期存款施以假扣押。並以再審被告所持有如判決附表所列之本票係再審被告等先偽造黃寶鏞印章,然後再以偽造本票,求為確認再審被告等所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又本件訴訟雖經本院八十年重上字第十二號判決伊敗訴確定,惟因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決之基礎,所引證人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之證詞,已經刑事判決認定為犯偽證罪,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提起再審。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
二、再審被告等則以其等所持有系爭本票,係投資匯得利公司憑證被收回換取而來,非為偽造,系爭本票債權確屬存在。雖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決基礎中證人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被判偽證罪確定,但原確定判決並非僅以該五人之證詞為判決之基礎,換言之,另有其他證據證明系爭本票為真實,伊等之本票債權存在,故本件再審仍無理由等語,作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三、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等均為匯得利機構投資人,匯得利機構負責人黃寶鏞於七十九年四月二日是潛逃出境,逃亡外國,匯得利機構操作外匯不當失利,投資人之入金虧損殆盡,其等為確保投資債權得以受償,申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將黃寶鏞存於台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第0000000-0帳號內定期存款施以假扣押。再審被告持有如判決附表所列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調卷強制執行,及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決之基礎,所引證人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之證詞,已經刑事判決認定為犯偽證罪,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事實,為再審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在再審原告提出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七十九年民執全字第六六三號、七十九年民執四字第六八八函影本及原審依職權調取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六、六八二
八、七一七四、八0八0號起訴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九號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偽證案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依上說明,本件顯有再審之理由,雖原確定判決所為認定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除引用上開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之證言外,另有其他證據,但只要原判決所為判決基礎中證人之證詞被認定為偽證罪確定,即已構成再審之理由,再審原告所提再審即為法之所許,至於判決基礎另有其他證據,則為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原判決是否為正當之問題,另敘於後,再審被告抗辯原判決所為判決之基礎,除上開證人之證詞外,另有其他證據為判決之基礎,因而認王忠漢、廖金城、張素霞、余文君、江益貴等人被判偽證罪,尚不能認再審有理由云云,核非可採。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本票是否真實,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不存在之訴者,自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六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再審被告雖主張系爭本票係伊持有匯得利公司債權憑証換得,黃寶鏞有授權分公司職員以其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云云,然發票人黃寶鏞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業經其提起偽造有價證券之刑案,此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一年上訴字第三一八號辰○○等偽造有價證券案查明屬實,依法自應由再審被告就系爭本票為真正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再審被告等人偽造系爭本票之犯罪事實,業據另案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之告
訴人黃寶鏞具狀指證綦詳,並有七十九年八月八日 黃某 在香港與其在國內之祕書 徐明美 電話對話(含錄音及譯文)可憑,且經徐明美於該案證明無訛,此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一年上訴字第三一八號辰○○等偽造有價證券案查明屬實(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偵字第七一七號卷第十五頁、同署七十九年偵字第八0八0號卷第八至十二頁)。雖再審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刑案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確定,然刑案僅係以不能證明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而判決被告無罪而已,並不能推論系爭本票為黃寶鏞親自或授權匯得利公司人員簽發甚明。
㈡匯得利機構投資人自組之自救委員會委員 馬兆群 、廖金城、王忠漢及台中聯絡處
之行政經理 韓之華 、會計 潘麗君 、 廖玉梅 、 陳素華 、總務 劉安介 、工友 鄭麗玉 等人及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林毓柱 、鍾 羅翠苓 ,均證稱:黃某出境後根本未開本票與投資人(見同署七十九年偵字第七一七號卷第一00頁至一0三頁),足見匯得利公司及黃寶鏞均無簽發系爭本票。
㈢黃寶鏞既於七十九年四月廿四日即已潛逃出境,遺下巨額債款不予處理,豈會於
隔月七十九年五月上旬,特別簽發本票與再審被告I○○、辰○○、F○○、地○○、 林魂廷 、玄○○等少數投資人或其餘之被告,顯然與常情不合。更何況渠等根本無法指出簽發本票之人。
㈣至於再審被告雖舉未曾被判偽證罪之證人 林俊良 於上開偽造有價證券刑案中證稱
:渠於公司倒閉日有到匯得利公司,當時黃寶鏞打電話傳真給公司,說汐止有土地要讓投資人分配,而渠欲分配土地持分,故未換本票,當時渠因未帶憑證,所以才回去拿,回來後已變成另一堆人,其有聽人說投資十五萬元換一張比衛生紙不如東西,且在公司聽到廣播投資人可到 謝喜 律師處辦手續等語,用證系爭本票係由匯得利公司所發的云云。惟依證人林俊良之證言至多僅能證明黃寶鏞打電話傳真給公司,說汐止有土地要讓投資人分配,並不能證明黃寶鏞有授權他人簽發本件系爭本票。
㈤再審被告雖又以匯得利公司人員 鍾羅翠苓 (據其自稱係匯得利公司採購人員,參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九年偵字第七一七號卷一00頁)、林毓柱(據其稱係匯得利公司行政人員)亦持有黃寶鏞個人本票(本票原本附於同上卷卷尾證物袋內),用證黃寶鏞有以其個人名義簽發本票予債權人云云。惟查鍾羅翠苓、林毓柱亦由黃寶鏞對之提起偽造上開二張本票之告訴,雖渠二人於刑案中亦被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然刑案係以該二張本票之印文曾於黃寶鏞向案外人 張麗莉 購買房地時以該印文訂立不動產契約,因而認不無可能由黃寶鏞交付該二張本票予鍾羅翠苓、林毓柱二人,認渠二人犯罪不能證明而判決無罪(見本院八十一年上訴三一八號偽造有價證券案判決書第五頁),是該二張本票是否由黃寶鏞所簽發已非無疑,且本件系爭本票之黃寶鏞印為圓形印文,而鍾羅翠苓、林毓柱二人所持之本票之黃寶鏞印為方形印文,亦不相同,縱然鍾羅翠苓、林毓柱二人所持之本票為黃寶鏞所交付之本票,亦不能證明黃寶鏞有簽發或授權匯得利公司人員簽發系爭本票予再審被告。
㈥再審被告又舉 林鄭惠惠 於刑案中之證詞為證,然查林鄭惠惠於刑案中證稱: 伊有
看到再審被告 陳威 仱把憑證交給匯得利公司小姐,沒有看到公司人將本票交給她(見同上偵查卷第一0三頁),並不能證明匯得利公司有將系爭本票交予 陳威仱 。再審被告雖又舉證人馬兆群、韓之華、 劉介安 及鄭麗玉之證言為證,然馬兆群、韓之華、劉介安及鄭麗玉之證言,非但不能證明黃寶鏞有親自簽發或授權第三人簽發本件系爭本票,反而適足以証明再審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來源可疑,此已於本段理由㈡中論述,故均不能作為有利於再審被告事實認定之基礎。
㈦依上所述,再審被告未能舉證系爭本票係由黃寶鏞親自簽發或由黃寶鏞授權匯得
利公司人員簽發,又未能說明系爭本票係由何人所交付,反而由上開說明,可證明黃寶鏞及匯得利公司人員均未簽發系爭本票,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再審被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有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理由,且本件再審被告不能證明系爭本票係黃寶鏞所親簽或授權匯得利公司人員簽發,換言之其不能證明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則再審原告求為確認系爭本票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確定判決之原審判決再審原告勝訴,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八十年重上字第十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確定判決,本於偽證證人為判決基礎,應予廢棄,再審意旨指摘原確定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將本院八十年重上字第十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確定判決廢棄,並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H附表:
┌────┬───────┬─────┬─────┬────────────┐│姓名│金額(本票)元│發票日│到期日│案號│├────┼───────┼─────┼─────┼────────────┤│辰○○│九九萬│、5、│、5、│年度票字第○二九六六號│├────┼───────┼─────┼─────┼────────────┤│D○○│九九萬│、5、│、5、│年度票字第○二九六五號│││九九萬│、5、│、6、│年度票字第○三一三七號│├────┼───────┼─────┼─────┼────────────┤│F○○│三十萬│、5、│、5、│年度票字第○二九六四號│││十五萬│、5、│、5、││├────┼───────┼─────┼─────┼────────────┤│G○○│九六萬三千│、5、│、6、│年度票字第○三一三三號│││九九萬│、5、│、6、││├────┼───────┼─────┼─────┼────────────┤│巳○○│九六萬三千│、5、│、6、│年度票字第○三一四一號│││九九萬│、5、│、6、││├────┼───────┼─────┼─────┼────────────┤│玄○○│九一萬二千│、5、│、5、│年度票字第○三一四○號│├────┼───────┼─────┼─────┼────────────┤│T○○○│一三五萬│、5、│、5、│年度票字第○三一八六號│├────┼───────┼─────┼─────┼────────────┤│ 林廷 │二二八萬六千│、5、│、5、│年度票字第○三一八七號│├────┼───────┼─────┼─────┼────────────┤│I○○│八六萬二千│、5、│、5、│年度票字第○三一三九號│││一九五萬│、5、│、5、│年度票字第○三三五七號│├────┼───────┼─────┼─────┼────────────┤│地○○│十八萬│、5、│、6、│年度票字第○三一八三號│├────┼───────┼─────┼─────┼────────────┤│陳王綉足│一五○萬│、5、│、5、│年度票字第○三二八五號│├────┼───────┼─────┼─────┼────────────┤│地○○│一九八萬│、5、│、5、│年度票字第○三三六○號│├────┼───────┼─────┼─────┼────────────┤│丑○○│一九五萬│、5、│、5、│年度票字第○三三五八號│├────┼───────┼─────┼─────┼────────────┤│寅○○│一九八萬│、5、│、5、│年度票字第○三三五九號│├────┼───────┼─────┼─────┼────────────┤│B○○│一九五萬│、5、│、5、│年度票字第○三三五五號│├────┼───────┼─────┼─────┼────────────┤│陳卯○○│一九八萬│、5、││年度票字第○三三五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