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0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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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0號

原告 陳淑貞

被告 翁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至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金額為10萬元,而該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至同年1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三轄區某社區,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004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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