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34號債權人母基柋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涵 債務人 黃信華 即 妍蓁 林健康 推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於雙方簽訂之自由辦公空間服務契約服務期限屆滿(即110年12月8日)後,未將其商號設址登記自房屋遷出、未將其招牌拆除,且亦未支付借址登記服務費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五個月借址登記服務費共新臺幣(下同)7,875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月給付1,575元之不當得利。而本件債權人係於1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斯時屆期之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875元,依前開說明,債權人除就前述已屆期債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外,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