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