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廖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陳日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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