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侵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裕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裕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裕豐因違反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經於民國102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