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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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蕙華 被告 李嘉震
陳素琴 劉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監視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3,67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111年1月3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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