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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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顏俊宇 訴訟代理人 林靜宜 被告 許育銘
居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弄0號B000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虹真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