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8日下午3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貸款申請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貳萬柒仟零捌│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拾參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43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壹佰│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肆拾玖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43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玖│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拾伍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43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玖│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拾伍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43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壹佰│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壹拾肆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43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貳萬陸仟零陸│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拾玖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3.43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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