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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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計肆拾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係津鼎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津鼎公司)員工,嗣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間離職。詎甲○○於九十四年四月間因個人財務處理失調,明知津鼎公司並未向設於臺中市○○街○○○號之良琦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良琦公司,代表人 陳萬震 )訂購白鐵板等貨物,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五月二十三日止,冒用津鼎公司另名員工乙○○名義向良琦公司連續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白鐵板等貨物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萬一千八百零二元,並在良琦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簽收單上偽簽「乙○○」之簽名共計四十五枚(一式三份,複寫式,含請款聯、存根聯、客戶聯各一份),足以生損害於乙○○,並使良琦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白鐵板等貨物與甲○○使用。嗣良琦公司於九十四年六月份向津鼎公司請款未果後,始查悉上情。
二、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良琦公司代表人陳萬震、被害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指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良琦公司員工林秋宜於偵查中證述屬實。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簽收單十五紙在卷足憑,堪認被告自白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甲○○冒用「乙○○」名義訂購貨物,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簽收單上偽造「乙○○」署押,而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簽收單之私文書,並交付於良琦公司之員工而行使之,表示已訂購並收受該訂購貨物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乙○○,並使良琦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白鐵板等貨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載明被告偽造署押及詐欺之犯罪事實,並未敘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惟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與經聲請判決處刑部分既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訊問時當庭告知被告該適用法條,而由被告就此部分一併辯論,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其所謂犯罪事實,係指單純一罪之單一事實及實質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而言,始有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亦即在不擴張及減縮原訴之原則下,法院得就有罪判決,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言,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七六六號、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五五九一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有竊盜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並斟酌被告案發後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計四十五枚,均為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表:
┌──┬────────┬──────┬───┬──────┬──────┬──────┐│編號│訂購貨物品名│金額(新臺幣│偽造之│署押之數量│簽收單單號│日期(民國)││││,元)│署押│(含請款聯、││││││││存根聯、客戶││││││││聯)│││├──┼────────┼──────┼───┼──────┼──────┼──────┤│一│白鐵2.5花板│10239│乙○○│3│000000000│94.04.27│├──┼────────┼──────┼───┼──────┼──────┼──────┤│二│白鐵4.5板霧板面│15348│乙○○│3│000000000│94.04.28│├──┼────────┼──────┼───┼──────┼──────┼──────┤│三│白鐵6.0板霧板面│12580│乙○○│3│000000000│94.05.02│├──┼────────┼──────┼───┼──────┼──────┼──────┤│四│白鐵6.0板霧板面│16170│乙○○│3│000000000│94.05.03│├──┼────────┼──────┼───┼──────┼──────┼──────┤│五│白鐵3.0花板│13483│乙○○│3│000000000│94.05.26│├──┼────────┼──────┼───┼──────┼──────┼──────┤│六│白鐵4.5板霧面│14193│乙○○│3│000000000│94.05.04│├──┼────────┼──────┼───┼──────┼──────┼──────┤│七│白鐵4.5,3.0板霧│16020│乙○○│3│000000000│94.05.07│││面││││││├──┼────────┼──────┼───┼──────┼──────┼──────┤│八│白鐵4.5,3.0板霧│22983│乙○○│3│000000000│94.05.09│││面││││││├──┼────────┼──────┼───┼──────┼──────┼──────┤│九│白鐵3.0,4.5板霧│29953│乙○○│3│000000000│94.05.11│││面││││││├──┼────────┼──────┼───┼──────┼──────┼──────┤│十│白鐵3.0,6.0板霧│30649│乙○○│3│000000000│94.05.14│││面││││││├──┼────────┼──────┼───┼──────┼──────┼──────┤│十一│白鐵6.0板霧面│40483│乙○○│3│000000000│94.05.17│├──┼────────┼──────┼───┼──────┼──────┼──────┤│十二│白鐵2.5,4.5花板│25522│乙○○│3│000000000│94.05.16│├──┼────────┼──────┼───┼──────┼──────┼──────┤│十三│白鐵6.0板霧面│50685│乙○○│3│000000000│94.05.19│├──┼────────┼──────┼───┼──────┼──────┼──────┤│十四│白鐵6.0板霧面│50685│乙○○│3│000000000│94.05.21│├──┼────────┼──────┼───┼──────┼──────┼──────┤│十五│白鐵3.0花板│52089│乙○○│3│000000000│9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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