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39號聲請人遠東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許素玲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催告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該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現該項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賴惠慈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5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 楊梅分 │94年4月30日│77,564元│YMA0二三一0│││1│司│行│││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