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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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債權人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泓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若無則請補已屆期之各期未返還金額明細,請求標的若有錯誤,請一併確認更正之。
㈡請明確表明分段利息、違約金之期間及利率為何?或以附表表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