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 曾慶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銧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2,3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5,74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繼承人 張螢權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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