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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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逢春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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