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3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71元,及其中新臺幣45,970元自民國
95年8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