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李增俊 被告 陳屹林
鄭孟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屹林、鄭孟婕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涉共同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陳屹林經本院拘提未到,尚未經本院判決,惟被告陳屹林、鄭孟婕既因本案共同對原告侵權,依上開規定,均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
三、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而本案被告陳屹林經本院拘提未到(即將通緝),雖尚未經本院判決,惟如上所述,被告陳屹林、鄭孟婕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犯詐欺罪,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爰依首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