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重仁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第2539
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許重仁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禁藥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重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均屬未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而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擅自輸入及販賣,竟基於輸入及販賣禁藥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月初某日起向位在美國地區及日本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販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上開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並自同年1月間起,自行架設「健康99網站」(網址:
http://www.longevity999.com/)及「健康補給站」(網址:http://www.mylongevity.us/、http://www.happy100.us/)刊登販賣上開未經核准之藥品,待不特定買家上網搜尋、瀏覽該網站內容,即可於該網頁下單購買,並使用其所有以不知情之 榮山容子 (日本籍)為申登人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買家將價金匯款至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不知情之方筍申辦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內,經許重仁確認款項入戶後,即將買家所購買之藥品寄送予買家。為警執行網路巡邏發覺,於106年4月13日11時許,持本院搜索票至許重仁位於○○市○○區○○路○○號住處之地下室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禁藥。
二、證據:⑴被告於本院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之自白。
⑵被告所架設「健康99網站」及「健康補給站」網站所刊登販
售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網頁翻拍照片共9張、扣案物暨現場查獲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搜索票。
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7月10日函文暨所附抽驗屬性判定表、106年8月30日函文。
⑷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衛生局106年4月19日函文暨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
⑸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禁藥、「健康99網站」及「健康補給站
」藥品目錄、產品說明手冊、被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方筍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
四、按「禁藥」係指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核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承係自美國網站或日本地區所購入,復無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字號,此有前開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堪認應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被告自103年1月初某日起至106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輸入、販賣前揭禁藥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係為集合犯之一罪,尚有未洽。又被告輸入禁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雖其實施之行為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其販賣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藥品供人服用,使國民健康有所危害,惟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其態度尚可,兼衡其生活狀況、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資力等情節,認應命其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應依執行檢察官所指定之期限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至被告日後倘不履行上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六、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自
105年7月1日施行,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又按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依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係採義務沒收原則,且為徹底剝奪不法利得,依該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應追徵其替代價額,又於所得範圍之計算上,採取總額說,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參見該條修正說明)。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再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至警方查獲時止,已售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禁藥(見偵卷第89頁),堪認被告因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合計為228,789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收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SIM卡1張,固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該SIM卡與電信公司契約到期後即失其通話之效用,難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2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本案係被告請求為緩刑宣告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產品名稱│扣案數量│屬性│├──┼───────┼────┼───┤│1│特級腦磷脂│6罐│藥品│├──┼───────┼────┤││2│銀杏│3罐││├──┼───────┼────┤││3│銀杏精│0罐││├──┼───────┼────┤││4│維他命D3(200I│1罐││││U)365粒裝│││├──┼───────┼────┤││5│維他命D3(200I│3罐││││U)120粒裝│││├──┼───────┼────┤││6│維他命B群│7罐││├──┼───────┼────┤││7│鼓胱甘肽60粒裝│18罐││├──┼───────┼────┤││8│Q10輔脢120粒│15罐││││裝(200mg)│││├──┼───────┼────┤││9│Q10輔脢60粒裝│16罐││││(200mg)│││├──┼───────┼────┤││10│Q10輔脢60粒裝│16罐││││(100mg)│││├──┼───────┼────┤││11│乳薊90粒裝│63罐││├──┼───────┼────┤││12│乳薊180粒裝│188罐││├──┼───────┼────┤││13│乳薊100粒裝(│14罐││││600mg)│││└──┴───────┴────┴───┘附表二:
┌──┬───────┬───────────┐│編號│產品名稱│106年1至3月之銷售金││││額即犯罪所得(新臺幣)│├──┼───────┼───────────┤│1│特級腦磷脂│17,760元│├──┼───────┼───────────┤│2│銀杏│4,320元│├──┼───────┼───────────┤│3│銀杏精│22,800元│├──┼───────┼───────────┤│4│維他命D3│8,064元│├──┼───────┼───────────┤│5│維他命B群│7,905元│├──┼───────┼───────────┤│6│Q10輔脢│135,300元│├──┼───────┼───────────┤│7│乳薊│32,640元│├──┼───────┼───────────┤││合計│228,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