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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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鎧寧選任辯護人李長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