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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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萬文湧 即萬勇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56,4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
編號尚欠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74,600元自民國98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8.41%自民國9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81,889元自民國98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3.79%自民國9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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