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茂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名稱(天茂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亦或天茂國際有限公司?狀附證物與狀載不同),並請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