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聲請人毅承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宗輝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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