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黃明哲 代理人 黃銘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順郎 (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相對人藍順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業於89年1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靖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屋鄉老田寮432-2823,885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