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俊谷 被告匯智人才國際有限公司戴蒙教育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上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34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綉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