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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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41號原告 王佳龍 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