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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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債權人暘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信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由債權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敘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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