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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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建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委任狀並無受任人之簽名或蓋章。故請提出蓋印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須由受任人蓋章,且印文須與聲請狀底所載受任人之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