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3號原告 林月雲 高雄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被告 郭淑真 被告 蔡章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3月2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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