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坤祥 即昇泰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相對人承包中華帝標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訂作單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承包工程之文件等)。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