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 陳建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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