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金額為
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
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